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專區
新竹縣秀巒國小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服務辦法
111年08月31日特推會通過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三)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109 年 04 月 17 日府教特字第 1093713289 號函頒辦理)。
二、目的:
(一)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二)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發揮民主與法治的
教育功能。
三、組織
(一)成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十二人,校長為當然委員,由校長每年遴聘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特教學生家長代表組織之,並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校內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校外兼任專家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本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三)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職責行使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
(四)特教學生申評會主席由校長擔任,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
互選一人主持。
(五)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六)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教導主任兼任之。
四、申訴要件
本校特教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個人之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且經正常行政程序無法解決者,得向特教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五、申訴程序
(一)具本要點申訴要件者,應向本校特教學生申評會執行祕書提出申訴書(申訴書如附件一)。
(二)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特教學生申評會提出。
(三)申訴之提起,以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
受理。但申訴人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申訴人向本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五)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六)申訴人如不服本校特教學生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六、評議程序:
(一)特教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二)為使申訴人能充分陳述意見,得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
係人到會說明,惟議決時應離席。
(三)特教學生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本會委員會議之評
議決定,採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得決議。
(四)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委員若為申訴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五)特教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
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
予以保密。
(六)處理特教學生申訴案件過程中,特教學生申評會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
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
(七)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如為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八)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呈請校長核定後生效。
(九)特教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
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並經申訴人同意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
行,並將評議決定書報縣府備查。
七、本辦法經特推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12學年度秀巒國小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成員
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
校 長 |
黃文定 |
委員兼執行秘書 |
教導主任 |
劉唐勻 |
委員 |
總務主任 |
陳安欣 |
委員 |
訓育組長 |
黃 昱 |
委員 |
教學組長 |
陳書平 |
委員 |
特教教師代表 |
胡瑞淇 |
委員 |
本校教師代表 |
陳信文 |
委員 |
分校教師代表 |
陳毓庭 |
委員 |
特教學生家長代表 |
張智星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陳永財會長 |
委員 |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
另聘 |
委員 |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 |
另聘 |